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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9届高自考学位申请者(含社会考生)图象采集工作的通知

发表时间:09-05-14   浏览次数:次   作者:admin   来源:原创

高自考学位申请者(含社会考生):
   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《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的通知》(学位办〔2008〕50号)的精神,2009届高自考学位申请者(含社会考生)应统一进行图像采集(电子照片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 一、高自考学位申请者(含社会考生)直接使用非学历电子注册电子照片。申请者本人到新华社天津分社领取 “高等教育非学历学位证书图像信息采集”卡(简称“采集卡”)后进行拍照。
   二、图象采集时间、地点、联系电话:
        时间:每个周日上午9:00—11:00
        地点: 新华社天津分社一楼101室(天津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增2号,红旗南路与迎水道交口)
        联系电话: 022-23674418
   三、采集卡具体填写要求如下:
1. 所有信息一律用2B铅笔填写,包括汉字信息、涂卡。
2.院校代码:10056
3.(院)系代码:不填
4.姓名及区位码:以《汉字区位码手册》为准 (拍摄现场提供区位码手册)
5.  学号:  不填
6.  身份证号:填写18位号码
7. 学历类别:高自考学士
   四、收费标准及截止时间:收费每人15元,学位申请者必须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图像采集, 否则后果自负。
   五、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文件规定,新华社天津分社提供规格为1寸×8张和2寸×4张照片各一份。 
   六、高自考学位申请者(含社会考生)请按如下步骤操作:
      1. 高自考学位申请者(含社会考生)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,按照指定时间到新华社天津分社领取采集卡,交费后进行拍照。
2.拍照一个月后请电话咨询照片是否制作完成,除国家法定节假日,每周三上午8:30-11: 30,下午14:00-16:00均可到照相地点领取照片。替他人领取照片者,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学位申请者的准考证和身份证。领取照片时应及时核对照片上的个人信息。
3.电子图像不向学生个人提供,新华社天津分社直接转交学校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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